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真让人痛心!2岁的小孩因为委托别人照看瞬间丧命!我认为最大责任人是好心帮忙看管小孩的郭某,真是好心没有得到好结果!
郭某在事件中承担最主要责任,是因为她接受了看管小孩的任务委托,她就有责任负责小孩的安全。如果她不接受,就完全不关她的事。真心替她委屈难过!一时疏忽,好事变成大错,变成经济枷锁!
公司负次要责任,因为可以拒绝为带着小孩子来的女士面试,也可以在面试通知中写好不能带老人、小孩一同前来面试。但是公司却出于好心接受了这个带2岁孩子来面试的情况。好心也添堵!
所在大厦负最次要责任。虽然栏杆间距对于2岁小孩太宽,让小孩坠亡,但是大厦本来就是用于成年人办公的。本来这样的间距没有问题,只是恰好出现了这个意外。天灾人祸!
最后,孩子妈妈无论多么痛心,都是有责任的。明知自己去面试,为何要带孩子去?这不是自己安排失职吗?
一个幼小生命的教训!帮忙做好事也要非常细致,放宽制度也要注意保全自己,宝妈更要时时警惕。大家都受教育了!
感觉是一个孩子用生命为一群大人买单。
既然那么多人都赔了,那这个大楼的设计师、施工方是不是也要赔钱呢?
还有一点,我想说的是,如果孩子是在自己家坠亡的,那这个父母是不是也要给自己赔偿呢?自己赔偿自己?
所以这个事几方喊冤,但是己方也有推不掉的责任。
这种事导致的后果就是,以后任何人不会有多管闲事。
请你帮我照看一下东西。对不起!
请你帮我照看一下孩子。对不起!
请你帮我照看一下房子。对不起!
难道这种后果大家就想看到吗?
当然没有能力帮忙的时候的确要有明确的拒绝。难道这位员工,把孩子带走?她就应该跟孩子时时刻刻在一起吗?幼儿园老师都做不到这种程度吧。更何况这位员工还有自己的本职工作要做。
当然,这种结果谁都不想。出了事故,肯定要负一些责任。
不过,这位家长接受了这位员工的好意,那他就应该能预料到,别人帮忙可能带来的后果。
不过我觉得孩子家长的责任,定的太少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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似乎三方方方都可喊冤,但其实一点都不冤。我们习惯于用好心办坏事的理由,来忘却责任。
可怜了2岁的小宝贝!先理下来龙去脉:2016年2月,母亲张云(化名)带两岁的女儿前往某公司应聘。因为怕孩子吵闹影响面试,所以面试前该公司员工郭某将孩子带出去看管,孩子在此期间从大厦四层坠梯,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。现在法院判决郭某、应聘的公司和公司所在的大厦共同承担责任,赔偿108万。
先讲郭某,她可以委屈地把自己定义为一个帮助者,但其实在事件中她是责任人。当然作为员工,她本可以不接受,因为这明显不属于工作范畴。但既然接受了,就承担了此期间监护2岁孩子安全的责任。孩子坠楼死亡是监护者的严重失职,当然应该追究责任。
这对于任何一个个人都是一个警示:可以不接受,但接受了就不能推卸责任。在职场上、生活中,很多时候要说会说“ 不” ,护人护己。
公司,公司本可以拒绝应聘者带小孩前来,这是应聘者自己需要解决的问题,不需要公司帮忙。前面没有说清楚,也可以请应聘者重新约时间来应聘,有时不讲人情只讲规则,对员工最安全。既然允许应聘者带着孩子参与应聘,还允许或安排员工照看这个孩子,就是越位,就得承担越位的责任。
大厦的栏杆间隙过大,本就可能有安全隐患。成年人也有踏空摔倒而导致受伤死亡的事件也不少见,公司交了管理费用,大厦本就应该提供安全的环境,否则人人都可能有危险。当然,相对前两方来讲,我想大厦方的职责和分担的责任应该是最小的。这是属于事后应该要积极弥补的,凡被发现的隐患,必须及时排除。
事件中的妈妈,当然也有责任 ,她已为此承担了最大的惩罚,失去了心爱的小宝贝。
最后想说的父母是幼小孩子的天和地,童年的孩子,没有父母好好的养育和照看,生理和心理的感受都是不得活。
父母心法: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,深知家庭养育的核心是人格养育,关注《父母心法》知人才能育人
近日,一女子带着年仅2岁的女儿到北京某金融大厦内的一公司应聘时,孩子从大厦步梯摔下致死。事后,女子***到法院,法院判决该女子应聘的公司、应聘公司的郭姓员工、事发地金融大厦三方共同赔偿108万元。
在小编看来,这被判赔偿的三方都挺冤的。现在的社会真的不知道怎么说好,人天天活在胆战心惊的状态,一不小心就祸从天降。不过,法院既然这么判了,自然有从法理上说得过去的道理。
我们从新闻中也可以看出来,女子在该公司应聘时,因为2岁小孩吵闹,该公司员工郭某将孩子带出房间看管,结果孩子从大厦四楼步梯的护栏缝隙处掉下身亡。其中责任最大的应该是郭某,既然她负责照看孩子,就应尽心尽力,可以她却疏忽大意,导致悲剧发生。
其次是女子应聘的公司,虽然是郭某代为看管小孩,但这是在郭某上班时间的行为,应该是在执行职务,所以郭某所在的公司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。
第三,金融大厦楼梯防护栏没有全封闭,且柱子之间的间隙过大,导致2岁小孩能挤过去,这应该是存在明显设计缺陷。而且,事发楼梯护栏现场,没有任何警示标识。应该说,金融大厦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所以该大厦的产权人及管理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。
三方被赔偿一百余万元,虽然都让人觉得有点冤,但法律就是法律,是不能讲究人情的,近年来发生的多次类似事件,也给大家提了个醒:凡事小心为上!
这对父母是在吃人血馒头吗?
这下更加深了大家不管闲事的心了吧!
女员工赔这么多钱,家长的责任那么小?
女员工好像并没有和家长签订什么合约吧,也没有盈利,为什么要赔这么多钱?
女员工只有看管的义务,没有看管的责任吧,这种口头协议,能值这么高的赔偿?这个女员工的本职工作难道不做了吗?
这样会不会助长一些无良家长,故意把责任强加到别人身上,等待犯错呢?
是不是给一些黑心的人,一种新的牟利方式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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